生效日期: 2017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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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與本網站、此等條款所預期的所有權利和責任及所有行動有關之任何爭議,均受香港法律所規管。凡與閣下瀏覽本網站有關之任何爭議,均須在香港透過保密仲裁解決,而閣下須不可撤回地接受其司法管轄權及法律程序的規管,但在閣下以任何方式違反或聲言違反本公司的知識產權或本公司的附屬成員、合夥人或特許人的知識產權或在其他情況下基於衡平法具訴訟因由之範圍內,則本公司可在任何具司法管轄權的法院尋求強制或其他適當的濟助,閣下就此而言同意任何該法院的司法管轄權及地點。本公司向法院要求強制或其他適當的濟助不得被視為與本協議仲裁相抵觸或對之放棄。仲裁庭應具有按其認為公正公平下,作出中期濟助命令(包括強制性濟助)的權力。本協議下的仲裁須根據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的仲裁規則(現時生效及可經本條款之其餘部份修改)進行。仲裁員的裁決具約束力並可於任何具司法管轄權的法院予以登記為判決。在適用法律容許的最大範圍內,此等條款下的任何仲裁均不得與涉及受限於此等條款的任何其他人士之仲裁合併,不論是透過集體仲裁程序或其他方式。
仲裁是在香港的香港國際仲裁中心(”香港國際仲裁中心”)進行,仲裁程序使用的語言是英語。仲裁員為一名,委任機關為香港國際仲裁中心。
閣下同意須將仲裁保密,且未經本公司的事先書面同意,不得向仲裁各方及其代表、仲裁庭、管理機關(如有)及進行仲裁程序所必須的任何人士以外之人士,披露仲裁程序一事及其任何部份(包括但不限於任何狀書、陳詞或已提交或交換的其他文件、任何證據及任何裁決、決定或判定),但司法程序所合法規定的則除外。
在適用法律不准許仲裁之範圍內,凡與閣下瀏覽本網站有關之任何爭議,須受香港法院或另一司法管轄區的法院(如適合)所規管,而無損於本 第14條 的所有適用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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